筆者認爲,懂財務法則對投资真諦認識並不足夠,還要經常把GAAP反轉來以普通常識去想。
例如GAAP有一條非常無厘頭的規定説,持有一支股票不同份額,會紀錄不同的盈虧。
筆者試以例子解释
A是一上市公司,生意稅後盈利是1億,不派息,它的年初市值10億,年未下跌了3成至7億
1.合并盈利
若果甲持有A公司50%,
甲報告盈虧是5千萬
(計法:1億x50%=5千萬)
2联營公司盈利
乙也持有A公司30%,盈利=3千萬
(計法:1億x30%=3千萬)
3可供出售投资盈利
丙持有A公司15%,利潤=O
(計法:股息收入:0x15%=0)
損益帳以外全面收支帳:
可供出售投资公平值變動虧損
(10億-7億)x15%=4千5百萬
4待售持资盈利
丁持有A公司5%,虧1千5百万
(計法:投资股息收入:0x5%=0
+待售投资支出净额(10億-7億)x5%)
總數甲乙丙丁共持A公司100%,A公司盈利是1億,理論4公司瓜分的利潤應是相同,但從4公司的GAAP總共盈利卻是6千5百萬,這就是GAAP做成盈利各用各宀法算的羅生門。
舉一反三,若A公司是虧本但股價上升或大派股息,那麼甲乙公司也是虧本而丙丁公司卻會赚錢。
這些古怪的條例,會對默守成規或不明所以投者不利,因多數投资人只聽到甲乙公司賺或丙丁公司蝕便會追前沽後,但同時也會為明察的投资人制造低買高沽的機會。
那投資者應該運用那個方法去調整企業真實盈利?
回覆刪除應該以私人公司角度計法,即按多小5%份額,就乘多小。
刪除Paris Sir, 是否即是丙公司也賺1千500萬,丁公司就賺500萬。而甲月丙丁公司亦應安比例承擔公平值變動虧損?
刪除是的,Ben Graham和Warren Buffett都是這樣認為。
刪除Noted and thanks.
刪除Law Sir,
刪除可否一說GAPP 一為何如此有何理據。難道全世界會計師夾分二馬
行騙!
GAAP不單應用兩支股票,而是所有股票,原因是財務報告是给不同stakeholders用,他们各有各的角度,银行借錢要看Mark to Market就如按金借款,稅局徵炒賣盈利,即使被炒股票的生意盈利是零。
刪除任何方法,無論點改,GAAP也無可避免會有限制,所以我並無得出你說的行騙结論。
Lo Lo ,多謝支持。
刪除合理,多謝分享
回覆刪除^^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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