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6月11日星期二

送中條例和送美條例的分別(政治題目慎入)

今天談談最近香港朋友關注的"遣犯罪犯"這題目。

筆者在溫哥華生活多年,很記得當年中國要求加拿大政府引導賴昌星回中國一案。

賴昌星廈門遠華走私案,暴露了國家政府官員的貪腐,案件在當年相信無香港人不知道, 其時也無人會覺得賴昌星是無辜,中國的引渡要求在當時是很合理。

雖然中國和加拿大簽了有關引渡逃犯的協議,
當時還是總理的朱鎔基也要多番懇求加拿大政府引導賴,但最後還是要經過加拿大審理12年,甚至已是在朱總下台後,才被遣返回中國。

其中賴的律師就多次以賴昌星回國會受酷刑對待有違人權,去反對引渡。

這情況一如加拿大逮捕華為孟晚舟後,加國不會隨便就押介她去美國,法官仍要考慮,美國政府的動機,孟在美會否受非政治的公平對待,才會引渡孟,而孟的律師其中一個抗辯理由就是加國沒有制裁伊朗,這些引渡的所謂罪在加國不是罪行。

加拿大的獨立法治流程,不是中加兩國或美加兩國有引渡協議就不需要走的,也不是由加國總理一個人把關。

而現在香港法律界朋友,也是希望條例中加入類似的修訂,讓法治保持獨立,而並非為罪犯提供保護罩,即使用最平常心,任何標準,這要求也是合情合理。

其實一旦被引渡,就算有這條法庭要考慮的條款,即使如此多錢聘請資深律師,孟還是被軟禁和沒有自由,無辜的她仍是要承受很大壓力,前途也難料,若連這點起碼引導考慮要求也沒有,孟就再沒有任何希望,而普通百姓就更加不堪了。

最後是賴昌星回國後被判無期徒刑,奉公守法是每一個人都必須遵守的,當天我對那個下下以人權和酷刑和中國有死罪,替賴"狡辯"的律師並沒有好感。

後來知道他在賴入獄後到中國探訪賴,並以賴滿身病痛向中國政府以人道理由申請保外就醫被拒絕。

賴在中國犯的是死罪,中國對加國說不判死的承諾的確是"遵守 ",沒有給賴引刀一快,而是折磨多年。

最後聽到賴死於獄中時,我無言。

有一位朋友曾經告訴筆者,"政治"去到最後就是誰決定殺一個人是合法,誰有權擁有殺人武器,誰有權去折磨別人。

他說政治是一個令人失望, 遺憾,不快的題目。

筆者只是一個普通老百姓,何得何能,可以避免的,也不想談,甚至不想去理會政治。

把時間花在投資好股和為家人賺錢,一定會更加開心。

祝各位朋友賺多些錢,和家人有個安心的地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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